案件一: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口角,相约在丽江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2时许,双方各自邀约多人到场。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再次邀约人员返回。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案,并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3000元。
争议焦点一:犯罪地位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田百川律师则认为,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经审理查明,罗XX确实未使用刀具,仅实施了拳脚行为,认定其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二:量刑情节考量
公诉机关指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田百川律师进一步强调,罗XX案发前在职业高中读书,办理休学务工期间,因缺乏父母和学校的有效监管,经朋友邀约参与本案,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可以对罗XX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三:是否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罗XX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根据认罪认罚等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或适用缓刑。田百川律师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罗X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二:未成年人盗窃案
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销赃所得共计约5690元。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准备盗窃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争议焦点一:犯罪情节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田百川律师指出,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经审理查明,赵XX确实存在抑郁症状,且系未成年人,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二:认罪悔罪态度
公诉机关认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田百川律师进一步强调,赵XX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为赵XX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三:是否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赵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根据退赃等情况调整量刑或适用缓刑。田百川律师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赵X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和成长环境,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引导。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家长、老师沟通,寻求帮助。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田百川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田百川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拥有本科学历和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自2021年执业以来,已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能够从多维度切入,为被告人制定合理的辩护方案。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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