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还得从事故发生说起。当时刘先生撞人逃逸,交警部门很快作出责任认定,刘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先生无责任。孙先生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了1X天,刘先生支付了15500元费用。之后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在一审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一方指出,刘先生和刘先生(车主)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刘先生也辩称,自己没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刘先生还提到,肇事逃逸行为未使损失扩大,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则认为,刘先生肇事逃逸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公司还强调,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符合法理,若让其承担逃逸造成的损失,会纵容此类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孙先生的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营养费因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予以支持;交通费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按农业标准支持10XX元。综上,法院支持孙先生损失共计XXXX3元,此数额不超出保险限额,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刘先生支付的15500元予以扣除。同时,因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被支持,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543X3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将赔偿金额从543X3元改判为1355X元,争议金额40X25元,并要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在二审中,各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先生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多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达三百件。他服务于河北保定地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他还具备心理咨询师和涞源县人民调解员的身份,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对于投保人来说,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确保自己清楚了解相关内容。如果不是本人签字,要及时提出疑问。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切实履行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已尽到提醒和说明责任。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试图以肇事逃逸为由逃避商业险赔偿责任,但最终败诉。李泽宇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在案件中准确把握关键,找准突破口。他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保险合同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用户高度认可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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