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打破了李一家原本平静的生活。马驾车与肖所骑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李受伤,肖受伤后死亡,而肖还有依赖其生活的视力一级残疾的次子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为主要责任方,马承担次要责任。面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诸多赔偿问题,李一家陷入了困境,这时,他们找到了云南地区柴昊然律师。
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百余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建工类合同案件、刑事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以法为基、以信为本、以民为念”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在接到李一家的委托后,柴昊然律师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马认为应核减治疗费用,垫付款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还认为原告部分诉请无证据支持或不应当由其承担;昆明XX公司则对医保外用药和基础疾病治疗费用提出质疑,同时认为马无需承担赔偿费用,保险公司会按约定赔偿。面对被告的种种辩称,柴昊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熟悉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责任比例、赔偿范围等关键问题进行了精准分析。
柴昊然律师深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梳理和运用至关重要。他仔细收集和整理了肖的医疗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关键证据,为原告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法庭上,他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依据,针对被告的辩称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最终,法院根据柴昊然律师提供的证据和合理的代理意见,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责任比例认定肖主要责任70%,马次要责任30%;交强险先行赔偿1000元,由昆明XX公司负责赔偿;被告马垫付款30.60元由昆明XX公司赔付;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原告损失,马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由原告方变更后为410.80元,昆明XX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项下原告的损失承担12%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25.95元;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的请求;原告请求被减免,最终赔偿款为235.95元。
柴昊然律师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办案能力。他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核心,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李一家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成为了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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