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李先生和余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先生则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在侦查期间也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给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判处余先生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先生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
李先生的辩护律师李坤在庭审中提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还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先生此次是初犯,且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李先生和曾先生的辩护人提出他们是从犯的观点,法院结合证据认定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不过,三人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余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贪图一时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如果不慎涉及此类案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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