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图X在面临姑奶奶乌X无人照料且自身监护资格待确认的困境时,可谓孤立无援。乌X智力残疾,生活难以自理,而按照法律规定,图X作为侄孙是否具备监护资格并不明确。在这种信息劣势和无助的情况下,彭佩荣律师介入了案件。彭佩荣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顺序,图X作为“其他近亲属”的监护资格需要严格论证,这成为了她维权策略的起点。
彭佩荣律师接受图X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深知要想让图X获得监护资格,关键在于证明图X是乌X的“实际照料人”且有监护意愿。于是,彭佩荣律师指导申请人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被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智力二级残疾),直观地证明了乌X的智力状况;户口簿(证明乌X长期与申请人爷爷同户),从侧面反映了乌X与图X一家的紧密联系;社区或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乌X实际由申请人一家照料),为图X实际承担照料责任提供了有力的人证;申请人爷爷去世前的嘱托证明,更是体现了图X一家的照料意愿和责任传承。这些证据的收集,为法院认定图X系乌X“实际照料人”和“有监护意愿的近亲属”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彭佩荣律师为了进一步明确乌X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乌X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彭佩荣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深知这份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它为法院宣告乌X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科学依据。
在代理意见中,彭佩荣律师强调,申请人图X虽系侄孙,但已与乌X共同生活多年,实际承担了全部照料责任,且其他近亲属(申请人父母)均同意由图X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图X为监护人符合被申请人的最大利益。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乌X因“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图X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图X作为有监护能力且实际承担照料责任的近亲属,申请指定其本人为乌X的监护人,符合监护顺序,且其他代理人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1.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图X为乌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思路,成功为图X争取到了姑奶奶乌X的监护资格,保障了乌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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