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是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孙XX每月从被告单位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品牌的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XX、戴某某、黄XX、孙XX、孙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提出,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同,部分被告人是受雇参与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他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是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委托出具的《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这份报告详细审计了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和未销售仿冒管材的金额,为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整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具体分工和行为细节也成为了关键。比如,孙XX和孙XX只是负责生产线的生产和喷涂工作,领取固定工资,与主要负责经营管理和采购假冒包装等的黄XX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有所不同。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对于各被告人的量刑,要综合考虑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孙XX和孙XX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所以,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各被告人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最终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黄XX、戴某某、黄XX、孙XX、孙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本案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假冒注册商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给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损害。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受雇参与相关工作,要保持警惕,了解工作内容是否合法,避免陷入犯罪泥潭。一旦涉嫌犯罪,要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在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最终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也展现了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价值。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等关键突破口。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使他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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