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紧急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的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又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7580.79元。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70日、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30日。
原来,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是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正在提供劳务途中。事故后路某某虽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无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某某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刘晟律师团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某某、路某银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颇多。刘晟律师团队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针对性的举证及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证实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同时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驳斥被告二“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协议未涵盖全部损失,且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刘晟律师团队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这个案例给咱们普通人提了个醒:要是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且自身无责任,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侵权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帮忙处理。
刘晟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梳理案件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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