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B公司长期拖欠货款,且股东认缴期限未到,这使得案件的处理充满挑战。2018年开始执业的吴震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抓住了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这两个关键环节,为原告A公司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
吴震律师接案后,立即全面梳理案情、证据及公司工商信息。自2018年执业以来,吴震律师已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迅速制定了“主债务+违约金+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三位一体的诉讼方案。
20XX年X月,吴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B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主张合法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证据交换阶段。吴震律师全面整理供销合同、多份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向法院提交。
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欠款事实基本认可,但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两名股东则抗辩认缴期限未到,不应提前承担责任,应先由公司独立承担债务。吴震律师围绕货款金额、违约金调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核心焦点,充分举证、精准适用法律,系统阐述代理意见。
吴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B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较高,但考虑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张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违约金是合理的。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吴震律师引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说明被告B公司未能证明自身具备清偿能力及法人财产独立,股东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判,确认被告B公司尚欠货款近两百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突破股东认缴期限利益,判令被告C、被告D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主要部分。
吴震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从接案时的全面分析,到庭审中的精准辩论,再到最终的胜诉结果,他始终以专业、高效、严谨、尽责的态度为原告A公司服务,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他将商事交易规则与公司法规则深度结合,使维权路径完整、法律逻辑严密,为企业债权回款提供了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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