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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合同诈骗案,如何逆转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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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9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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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遭遇了一件闹心事。他们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可这批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设备,却被他用在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一气之下,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李鉴春律师登场了。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在执业生涯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300余件,尤其擅长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刻展开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他先是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鉴春律师明确了刑民边界,主张这起纠纷性质属于民事范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之后,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签订合同后,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如果发生纠纷,要先判断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动用刑事手段。

李鉴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他在执业十六年里,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近两年来所办案件中,有不少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还有人适用缓刑、不起诉、撤销案件。他立足周口,全国接案,只接有辩护空间的案件。他总能为当事人家属提供靠谱的评估意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他能精准把握法律边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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