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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最终张某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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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8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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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某与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脚手架工程。一开始,张某觉得把租来的设备用在其他工地或者还欠款没啥大不了,心存侥幸,根本没把这事儿当回事。

后来,公司发现张某没把设备用在约定工程上,涉案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直接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张某被立案侦查还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张某一下子慌了神,自己尝试跟公司沟通解决,可根本没用,陷入了绝望和焦虑中。

走投无路的张某四处打听,终于辗转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就开始执业,承办过超1000件案子,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李律师接手案子后,仔细梳理案情,发现了关键细节: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上,没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不是典型诈骗行为。这个细节能扭转案子走向,因为它能证明张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接着,李律师制定了核心诉讼策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固定证据。通过这些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到了庭审阶段,李律师和检察官有一番关键交锋。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张某原本紧张得不行,听到这个结果,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了地,整个人释然了。

法律建议:

第一,签合同后要按约定使用物品,别随意挪作他用。

第二,工程经营中财物去向要清晰,避免被误解有非法占有意图。

第三,遇到纠纷及时咨询律师,别自己盲目处理。

这个案子警示咱们,在合同履行中要严格遵守约定,别因一时侥幸惹上刑事风险。遇到问题别慌,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若您有上述类似经历,您可以找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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