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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抗辩六年旧债,货款及违约金终审胜诉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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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12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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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龙X某向重庆XX公司供货,公司尚欠118,988元货款未付。龙X某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催收未果,一审以未向公司直接催收、诉讼时效已过驳回诉求。龙X某委托肖康上诉,肖康围绕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构建理由,二审胜诉,公司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一个关键的程序要点。一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的权利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一审法院就以龙X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直接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抓住了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这一关键突破口。

肖康接案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作为一名执业不久但已承办逾200件案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的律师,他很快发现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龙X某多年来一直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进行催收,而一审法院认为该二人系案外人张XX聘用人员,对其催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有效催收。

肖康围绕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构建上诉理由。首先,他指出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足以证明龙X某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收货及催款。其次,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2021年、2022年龙X某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被上诉人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被上诉人相关负责人。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龙X某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主观上从未放弃追索,客观上通过可代表被上诉人的人员传递催收意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成立。

20XX年二审庭审前,肖康向法庭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庭审中,肖康详细阐述上诉理由,指出根据交易习惯和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龙X某通过夏X、夏X某的催收行为是有效的。法庭初步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有待进一步确认。肖康补充理由称,供货单的签字确认以及货款的支付情况,足以证明夏X、夏X某在交易中的代表地位,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符合表见代理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要件。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肖康的观点,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X某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被上诉人;夏X二审到庭陈述龙X某催收后其均告知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龙X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被上诉人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重庆XX公司需向龙X某支付货款118,988元及违约金。肖康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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