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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律师助力被告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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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20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许青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807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8151142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业、诚信、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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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个体经营者赵X伙同熊X,为降成本提升香味,在火锅店回收锅底残油加工成“回收油”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许青山律师介入后,为被告争取从轻处罚。最终,赵X、熊X均获缓刑。

当被告人赵X和熊X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时,他们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内心充满了恐惧与无助。他们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严重后果,也不知道如何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此时,许青山律师接受委托,首次接触案件。他敏锐地注意到赵X如实供述、初犯、主观恶性小且积极悔罪等情节,以及熊X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这成为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许青山律师深知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必须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情节。他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在证据提交阶段,及时将赵X主动缴纳罚金、积极悔罪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强调赵X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主观恶性较小。对于熊X,许青山律师着重强调其从犯身份和自首情节,指出熊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主动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从轻处罚情节上。许青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据理力争。他结合自己过往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向法庭阐述了对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案例。他指出,在类似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对于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给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熊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许青山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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