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XX、高X、张X、赵X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蒋XX在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出借名下银行卡2张,涉及诈骗资金400000元,获利12000元;高X前往河南省鹤壁市,出借银行卡涉及诈骗资金330000元,获利7400元;张X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出借银行卡涉及诈骗资金210000元,获利10000元;赵X将张X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涉及诈骗资金210000元。
面对这样的指控,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来律师为被告人蒋XX进行辩护。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
在辩护过程中,张志来律师针对蒋XX的情况,提出了一系列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张志来律师指出,蒋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系坦白;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蒋XX及家属表示可以随时全部退还违法所得;结合全案材料,蒋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另外,蒋XX年仅19岁,小学学历,社会经验浅薄,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和手段认识不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张志来律师恳请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为蒋XX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XX、高X、张X、赵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张志来律师提出的蒋XX坦白、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出了相应判决。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指控中,当事人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对法律程序和量刑标准缺乏了解。而张志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他的专业表现,不仅体现了其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也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的司法实践中,像张志来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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