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的舞台上,涉税案件往往因其复杂性和专业性让当事人陷入困境。在山西省五寨县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被公诉机关指控于20XX年XX月至XX月,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辩称系为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无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经营问题,找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补进项”,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的故意,且相关税款已全部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在这一关键时刻,吕泽宇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踏上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征程。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吕泽宇律师构建了核心辩护观点。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在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吕泽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把握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紧扣“骗取税款目的”这一关键要件,结合证据与法律,成功将控方指控的重罪辩护为轻罪,并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也为类似涉税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体现了吕泽宇律师在法律行业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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