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标准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职工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作为48小时起算点,而依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是“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2022年开始执业的黄宇杰律师凭借其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启了一系列关键行动。2022年执业至今已承办400余件案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他,接案后首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他仔细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2024年8月4日19时19分)为48小时起算点,而非规定的“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2024年8月4日20时30分),这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锁定某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延长抢救是家属“不愿放弃生命”的伦理选择,并非故意拖延。
接着,黄宇杰律师开始构建完整证据链。他整理了四会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以此证明初次诊断时间、病情恶化节点;让医生出庭证言,证实“8月4日21时已无救治可能”;还找来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2篇,支撑“有利职工解释”原则。他反驳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突发疾病职工的生存权。
在庭审策略上,黄宇杰律师进行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法理层面,他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及司法解释,明确“48小时”应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指出被告混淆起算点属适用法律错误;情理层面,结合《病程记录》中“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却被劝阻”“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等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否则将违背“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
此外,针对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黄宇杰律师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黄宇杰律师积极推进程序。他向法院提出撤销某区工作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请求。法院初步对其观点表示有待进一步审查。黄宇杰律师补充理由,详细阐述了社保部门起算点错误、市政府复议程序违法等问题,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党群工作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某科技公司肇庆分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某区党群工作部、某市政府共同负担。
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的证据梳理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工伤职工家属维护了合法权益,其在本案中的表现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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