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的通知程序和证据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静律师,凭借多年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敏锐抓住这一关键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杨静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2020年执业至今已承办500余宗案件的她,有着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她仔细查阅了案涉《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收集了某公司支付保证金的银行转账记录、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广州XX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杨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立案后,广州XX公司、尚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和提交证据。在庭审中,杨静律师依据收集到的证据,阐述了某公司依约支付保证金并积极配合前期准备工作,而广州XX公司未履行招商义务构成违约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广州XX公司构成违约,支持某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的请求。对于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日利率过高,法院酌情调整。同时,由于广州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尚X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支持某公司要求尚X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杨静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她精准把握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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