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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大量实务经验助力案件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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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6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36480375
案例展示: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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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数千件民商事案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复杂,需跨领域专业知识。本文将介绍其代理的一起证券虚假陈述案,展示其在该领域的实践操作与案件成果。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为投资者成功维权。原告张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起诉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诉称被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投资损失105,933.42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律师执业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此次面对张X的委托,徐晓律师迅速投入工作。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他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有效买入股数及平均买入价,并统计了揭露日后至基准日期间的卖出情况。之后,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至基准日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某服务公司辩称,认可2017年X月XX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8年X月XX日为揭露日,2018年X月XX日为基准日,基准价4.58元,但主张原告投资损失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面对被告的抗辩,徐晓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了充分辩论,主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42,200股,买入均价6.6531元;基准日前卖出40,000股,均价4.50元;剩余2,200股持有至基准日后,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0,684.82元,佣金印花税按总损失1‰计算为181.37元。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买入及持有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内外部环境影响等因素,酌情扣除原告投资损失的2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服务公司向原告张X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2,692.95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为原告张X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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