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马明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案件的妥善解决贡献了重要力量。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青海XX公司,被告为陕西XX公司,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19年XX月XX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19年XX月XX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原告认为被告通过目标公司违规使用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违反相关规定,主张合同无效。而被告则主张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付款方式合法且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项目资金使用系双方共管,监管问题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
马明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百件,尤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深入实践。在这起案件中,她需要面对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双方于2019年10月至12月间签订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目标公司60%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对价为1.0143亿元,分三期支付,后两期约定由目标公司以应分配给被告的“富余资金”或利润支付,协议还约定项目由被告操盘,目标公司财务由双方共管。2019年11月,原告向被告移交目标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资料等;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被告通过目标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约1.59亿元(含1.0143亿元股权转让款);2022年8月,原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被告成为目标公司持股60%的股东;2024年,目标公司及关联方确认曾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对价。
面对这些复杂的事实,马明艳律师深入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因协议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在争议焦点“案涉协议是否有效”上,马明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了有力的论证。法院最终认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约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对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即便履行中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是否应返还股权”这一焦点上,马明艳律师也有着清晰的法律逻辑。法院认为协议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原告要求返还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9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马明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实务操作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