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宁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的马明艳律师,向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追讨货款。马明艳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尤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案件中,原告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长期合作,原告向其提供药品批发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结算期限为每批货物入库后60天内结付。然而,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经对账,截至2025年X月X日,被告尚欠货款192331.54元。马明艳律师为支持原告主张,提交了《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了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
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马明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青海XX公司及唐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已被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被加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青海XX公司及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需给付原告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共计196073.05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计付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明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成功拿回了货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马明艳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实务积淀和出色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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