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原本是黑龙江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岗位受季节性影响,有周期性待岗情况。2022年8月,公司单方面为其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于XX认为这属于违法解除,便提起劳动仲裁,可仲裁结果不尽如人意,他又诉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但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把部分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生活费计入基数,导致核算标准偏低。同时,双方对于入职时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等也存在争议。于XX和公司都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此时的于XX,满心焦灼,感觉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案件陷入了胶着的死局。
在四处寻求帮助后,于XX锁定了李佳莹律师。李佳莹曾成功办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这让于XX看到了一丝希望。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开始深入细致地梳理案件材料。她凭借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精准把控,很快就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这就如同她在过往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总能精准找到关键问题一样,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
在二审中,李佳莹重点阐述代理意见。她强调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这一观点的提出,源于她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工资计算标准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她明确指出,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合公司支付记录,她又精准锁定计算区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这一操作,与她曾在某建筑公司恶意裁员案件中,通过梳理历年放假台账、还原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标准的做法如出一辙,展现出她在处理劳动纠纷时的专业和细致。
针对公司主张的“合同到期终止”理由,李佳莹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进一步夯实了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的性质。这体现了她对劳动法律条文的熟悉和运用能力,就像她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都能准确依据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一样。
在围绕入职时间、应享年假天数等事实方面,李佳莹提供了清晰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这得益于她在劳动仲裁全流程办案规则上的精准把控,从试用期工资标准核算、加班工资举证技巧,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及关键证据收集,她都有着一套高效务实的办案策略。
通过庭上严谨的逻辑陈述和对法条、证据的精准运用,李佳莹有力反驳了公司方的上诉理由,并详细论证了己方上诉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她在庭审中的从容表现,源于她执业至今承办数百件案件所积累的底气。
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佳莹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于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得以提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显著提升,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数额也相应提高。
案件落幕后,于XX内心的焦虑和不安逐渐消散,他的内心秩序慢慢恢复。他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也对未来的生活重新燃起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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