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5日,张与林X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按约完成施工后,林X尚欠829431.7元工程款未支付。林X还提起反诉,主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损失459586元。这让张陷入了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不仅工程款难以收回,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找到了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协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
在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他系统梳理并提交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修补费用表等系列书面证据,完整构建了证据链条,锁定了工程款债权。林X签署的三份确认文件成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为原告的工程款主张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面对被告提出的路面厚度不达标的质量抗辩,冯从福律师一方面援引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指出林X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业主单位正式验收。通过这些有力的举措,成功化解了本案最大的事实风险。
对于林X提出的反诉请求,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逐一进行反驳。他指出对方提交的整改通知书、函告等无原件核对,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规范,同时提交交工验收证书证明工期无延误。最终,法院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为客户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
在利息计算方面,冯从福律师主张自20XX年X月X日(工程验收交付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虽然付款时间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具强制约束力,但法院采纳了“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裁判规则,为客户争取了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较起诉之日提前了两年以上。
本案是典型的实际施工人(无资质)起诉违法分包人的成功案例。冯从福律师通过在合同无效背景下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全额工程款及利息。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情形下的工程款追索提供了积极的参考范例,也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的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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