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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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之后中国XX集团将该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人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然而,5月5日的这场意外让张XX的工作戛然而止。受伤后,他被紧急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是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已由刘X垫付。
张XX受伤后,及时向被告方汇报了情况,被告方当时表示愿意赔偿,还让他回家休息。可当张XX再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时,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张XX于2021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各方争议的焦点十分明确。张XX认为,自己是在工地干活时受的伤,这几个被告都应该承担责任。而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则抗辩,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他也是跟着别人干活。关于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等都是别人说了算,所以刘X不应承担责任,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张XX对刘X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本案中,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所以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其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说法,法院认为,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中做带班,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按照刘X的安排进行施工,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所以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对于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由于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XX要求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由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所以法院也不予支持;因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XX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张XX要求上述四被告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应当受理,但是否认定为工伤则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加以确认,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本案中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这个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刘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为专精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他服务于安徽宿州地区,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建筑工程领域,各方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界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进入工地工作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雇主是谁,最好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为后续的赔偿提供依据。对于工程发包方和分包方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转包,避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否则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法院最终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判定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对其他被告的不合理诉求。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刘欢律师在执业的这些年里,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能够精准地把握关键问题。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在庭审中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深厚的实务积淀让他在面对本案复杂的用工主体责任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