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企业劳动争议案中,原告闫某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十余年,单位未依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补缴,仅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闫某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原告依据工作年限、未缴纳社保的事实,引用相关劳动法规,主张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两家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抗辩。案件初期,被告方不利事实于确实未给原告缴纳社保,证据缺口于难以证明原告自愿放弃社保以及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免除自身责任。毕晓娜律师从时效、社保义务的法定性、两种养老保险性质差异、责任认定等方向切入。指出闫某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后一年内申请仲裁,时效未过;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条款无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免除单位强制缴费义务;两家单位均应按规定赔偿。庭审中,律师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
商铺租赁合同欠费纠纷中,原告出租人王某将408㎡商铺出租,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物业费、过热费。一审法院仅凭欠条表面数字,将月租金按18960元计算,仅支持租金85336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应按实际情况计算租金。被告方初始困境于一审对租金计算错误,未正确采纳证据,导致租金被低估。毕晓娜律师重点突破租金计算、租赁关系与责任、违约金基数三个核心问题。提出欠条注明的租金结合已付款,真实月租金应为20400元;明确实际承租人应承担全部付款责任;主张以改判后的真实欠付租金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庭审中,律师提交完整证据链,论证一审裁判错误。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将房屋租赁费从85336元纠正为146440元,多追回61104元,维持物业费、过热费,逾期违约金以146440元为基数计算。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原告王某早年出资160万元,持有8%股权,但公司未将其登记为工商股东。原告依据《股东合作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股东会决议等,请求法院确认股东身份及股权。被告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认可。被告方不利事实于未将原告登记为工商股东,证据缺口于难以证明原告主张已过时效。毕晓娜律师精准锁定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一核心争议,指出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具备股东实质要件。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意见,确认王某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
从这三个案例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明确不同案件中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二是全面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持自身主张;三是针对对方观点进行有效反驳,通过提交类案判例等方式强化自身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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