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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维权:投资者获上海金融法院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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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9 · 16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36480375
案例展示: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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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周X因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致股价下跌受损,损失达59164.59元。周X委托徐晓律师等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徐晓团队依据示范判决标准主张权利,申请调取交易数据、委托损失核定。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判决已生效。

被告公司就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已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这一机会,为投资者维权奠定了基础。

徐晓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带领团队积极为原告周X主张权利。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他深知示范判决的重要性,随即向法院申请调取原告周X的交易数据。

20XX年X月X日,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取周X交易数据的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获取相关数据用于损失核定。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审核和调取。徐晓律师补充理由,说明该交易数据对于确定原告损失以及证明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的关键作用,并附上了示范判决中关于交易数据重要性的相关论述。最终,法院在X月X日成功调取了周X的交易数据。

获取交易数据后,徐晓律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专业机构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后,徐晓律师将其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依然坚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以及专业的损失核定意见书进行反驳,指出示范判决已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而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应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投资者周X争取到了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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