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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亲属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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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8 · 4995人看过
导读:离婚后探视权的亲属规定是不跟随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拥有探视权,其余的亲属也可以对孩子进行探望,但是它并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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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探视权的亲属规定是什么?

1、关于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

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

(1)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

(2)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权的父母包括: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养父母、已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并在离婚后愿继续提供抚养费的继父母。

3、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4、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

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应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体的判决。

二、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也是执行。由于探望权涉及到人身的问题,就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探视权指的是离婚之后,其中一方对于子女应有探望的权利,这项权利属于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够侵犯,并且,相关人员是具有协助的义务的,如果离婚之后对方不让见孩子的话,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在实际生活当中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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