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案件档案中,蒋顺花律师拿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与某文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的卷宗。这起案件,委托人要求文旅公司支付审计费及利息,而文旅公司则有诸多拒付理由。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常规的法律动作或许是全面铺开调查,对被告提出的每一个理由都进行广泛取证。但蒋顺花律师没有走这条路。她直接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委托人是否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她开始梳理核心证据。全面核查《专项审计业务协议书》、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确认委托人在2022年4月出具审计报告并交付文旅公司,且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该报告;2023年3月重新开具金额准确的52704元发票,这一系列动作形成了完整的履约证据链,夯实了委托人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审计工作的事实。
接着,针对文旅公司提出的“委托人逾期交付报告有权解除合同”“未收到催款通知”“不支持利息”三项抗辩,蒋顺花律师逐一进行针对性反驳。对于逾期交付报告,她指出委托人虽逾期12日交付报告,但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报告且未在法定期间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对于未收到催款通知,她说明委托人交付报告及发票的行为本身具有催款性质,文旅公司以未收单独催款通知拒付无依据;对于利息主张,虽因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未获支持,但不影响核心审计费的支付义务。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更是精准主张,明确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委托人已全面履行审计及交付义务,文旅公司实际使用报告却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同时强调双方已一致认可审计费金额为52704元,文旅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缺乏事实及法律支撑。
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已履行合同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文旅公司支付审计费,案件受理费也由文旅公司承担。
成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以及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重大案事件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非易事。这些职务要求律师处理大量复杂案件,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并且在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蒋顺花律师凭借聚焦核心、精准反驳的行为习惯,恰好契合了这些要求,自然地获得了这些荣誉和职务。
案件结束后,蒋顺花律师将这起案件的卷宗整齐归档。她坐在办公桌前,目光平静地看着下一个空白的案卷,又准备迎接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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