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雷X某最近松了一口气。20XX年X月XX日,雷X驾驶登记在雷X某名下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樊城区XX处为避让前方车辆,与徐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徐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雷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X和死者徐X承担次要责任。随后,徐X的配偶左某、儿子左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其中主张登记车主雷X某与驾驶人雷X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雷X某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六大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在本案中,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及相关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规定,提出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原则。雷X某虽为登记车主,但车辆的实际控制、使用、收益权均为雷X,雷X某未实际支配车辆运行,亦未从此次运行中获取利益,且无证据证明雷X某存在知道或应知道车辆存在缺陷、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等法定过错情形。法院最终采纳了该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要求雷X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龚傲冬律师指出死者母亲赵X已领取湖北省养老保险金,有一定生活来源,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法院亦采纳该意见,驳回了该项请求。
最终,雷X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成功免责。龚傲冬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精准定位责任主体,厘清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关系,援引过错责任原则,成功论证雷X某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有效抗辩被扶养人费用,主动调查并指出死者母亲已领取养老金、有一定生活来源,且育有多名子女,使原告主张的17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全被驳回;降低诉讼风险,避免雷X某被卷入长期执行及信用惩戒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龚傲冬律师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精准划分责任主体、严格审查赔偿项目及证据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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