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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庭审攻防:从证据较量到法律适用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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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8 · 11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月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46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42011100578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13618951
案例展示:2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和刑事诉讼领域研究,有较多取保、撤案、免予起诉、缓刑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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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帅X、魏XX、童XX、叶X、郭XX所在的犯罪集团,自2018年10月起组建虚假公司,搭建“爱优品”网络购物商城,以虚假宣传引导客户充值,通过购物猜福寿方式骗取钱财。公诉机关认为,帅X参与数额特别巨大,魏XX、童XX、叶X、郭XX参与数额巨大,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提交了多方面证据物证方面,有扣押的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照片;书证包括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司组织架构资料、各被告人签字认可的商城后台数据表格及业绩报表等;证人证言有共同作案人蒋X、刘X1、高X2、袁某、程X、许X、朱X1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则有廖X、杨X等的受骗经过;此外还有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从这些证据来看,公诉机关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事实和数额。

对于被告人一方,初始面临诸多不利。证据显示,各被告人所在公司组织架构完整,人员相互配合,形成规模化诈骗集团。各被告人在公司中分别担任主管或业务员角色,且有相关签字认可的业绩数据,证明其参与诈骗的数额明确。这些证据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极为不利,若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将面临较重的刑罚

刘月刚律师作为被告人魏XX的辩护人,采取了多方面的抗辩策略。在事实方面,强调魏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情节;在法律适用上,主张魏XX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同时,指出魏XX无前科,属初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虽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但从魏XX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入手,争取从轻判决。

在庭审的一次关键交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魏XX签字认可的“爱优品”商城后台数据表格、业绩报表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参与诈骗的数额。刘月刚律师质证时指出,这些证据虽能证明魏XX参与了相关业务,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魏XX作为刚踏入社会的业务员,可能是在公司的误导和安排下参与其中,其对整个诈骗集团的运作模式和危害程度认识不足。而且,魏XX在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XX参与诈骗325214.17元,非法获利29567元。鉴于魏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系从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属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交纳罚金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入手,争取认定为从犯,以减轻刑罚;二是强调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体现悔罪态度;三是关注被告人的初犯身份、积极退赃退赔和交纳罚金等情节,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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