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里,平均工资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黑龙江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员工于XX的劳动争议案中,一审法院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将部分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生活费计入基数,这让于XX的赔偿金额大打折扣,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这正是李佳莹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李佳莹律师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
接手案件后,李佳莹律师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梳理。她深知,本案的核心就在于如何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在二审中,她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和清晰的逻辑思维。
首先,她明确工资计算周期。在法庭上,她强调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她的这番陈述,精准地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直击公司方的漏洞。
接着,她精准锁定计算区间。结合公司支付记录,明确指出合法的冬休期范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这一步操作,为重新核算平均工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公司主张的“合同到期终止”理由,李佳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进一步夯实了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的性质。她在法庭上的发言有理有据,让公司方的上诉理由显得苍白无力。
在厘XX休假计算方面,她围绕入职时间、应享年假天数等事实,提供了清晰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她的每一个观点都有法条和证据的支撑,让法官能够清楚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李佳莹律师有一个独特的办案习惯,她在处理案件时,习惯把合同读出声来找逻辑断层。在这个案件中,她通过这种方式,发现了合同中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而且,她会在会见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以此来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的真实情况。
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于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得以提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显著提升,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数额也相应提高。案件结束后,于XX拿到了应有的赔偿,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而李佳莹律师在结案后,还主动回访了于XX,了解他后续的情况,给予他一些法律上的建议和心理上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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