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多年前的一笔借款会引发如此大的纠纷。20XX年XX月XX日,她向陈X出具借条借款38000元,并约定“按2分利算”。然而,多年后陈X将她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判决她返还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蔡X对这一判决不服,决定上诉,于是找到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他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专职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有丰富实践经验。2019年,他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还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苏湖城律师为蔡X提出了两点上诉理由。一是双方虽约定利息按2分利算,但未明确是按月息2%或者年息2%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按月息2%计算是错误的。二是根据法律规定,20XX年4月22日前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被支持。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参照民间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借款月利率为2%并无不当,蔡X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因讼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本案诉讼时效应自陈X于2013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开始起算,所以蔡X主张2011年4月22日前利息已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体现了苏湖城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代理能力,尽管最终判决未支持蔡X的上诉请求,但苏湖城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上诉理由,展现了他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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