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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胜诉,为投资者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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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4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36480375
案例展示: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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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晓律师,执业多年承办数千件民商事案件,为投资者挽回大量损失。在投资者沈X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徐晓律师团队精准计算损失,充分论证抗辩,最终法院认定欺诈行为,判决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彰显了徐晓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件起因

投资者沈X是个人投资者,他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和徐晓律师,起诉被告某上市公司。沈X称,被告在2017-2018年间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自己买入该公司股票后遭受投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459.31元。而被告虽认可部分日期和基准价,但主张原告投资损失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且部分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徐晓律师面对这样复杂的情况,开始了严谨的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他们全面梳理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等证据,精准确定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5300股,买入均价6.8996元,持有至基准日后,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抗辩,徐晓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同时认可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扣除风险因素的权利。

案件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基准日后的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加上佣金印花税24.59元,合计损失12318.47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2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54.7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判决现已生效,徐晓律师成功为投资者挽回了损失。

案件之外的收获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次胜诉,更是徐晓律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的体现。徐晓律师用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为每一位受损投资者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在处理这类复杂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徐晓律师积累了更多的实践经验,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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