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安市岱岳区的一个案件中,王X陷入了一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波。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案金额巨大。王X受该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苗X指挥,参与相关活动。王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行为。王X和其家属陷入了焦虑和迷茫之中,他们急需一位专业的律师为其辩护。
这时,他们找到了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的金文律师。金文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是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团队副主任等。她具备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还是三级律师(刑事)、高级企业合规师,荣获泰安市优秀女律师称号。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刑事案件已逾百件,秉持“精细化辩护”理念。
接受委托后,金文律师全面梳理卷宗证据、厘清案件事实。她指出王X系从犯,因为王X并非合作社发起者、决策者,未参与吸存活动的策划、组织与资金支配,仅受主犯苗X指令从事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王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王X到案后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侦查阶段,金文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及时会见王X,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法律解释等,了解案件事实细节,核实证据线索,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她全面阅卷,与王X进行证据核实,逐字逐句分析案卷材料,精准识别证据瑕疵、程序违法等问题,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她精心制定辩护策略,撰写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的辩护词,庭审中精准质证、有力辩论。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金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涉案投资人。
金文律师在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精准定性,厘清责任边界,锁定法定从宽情节,实现了有效轻刑辩护,恪守刑辩职责,彰显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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