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案件中,韩XX满心期待能为自己在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子女的付出讨回公道。她认为自己在长达数年的分居期间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杨XX理应支付这期间的抚养费。然而,一审法院仅支持了离婚判决后杨XX未及时接走女儿期间约3个月的3000元抚养费,驳回了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求。这对于韩XX来说,无疑是陷入了深深的绝望,自己多年的付出似乎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这正是沈辉律师团队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沈辉是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沈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她们明白,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开始了自己的思考和论证。她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她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非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如韩XX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在法庭上,沈辉律师言辞恳切地阐述着这些观点,每一句话都经过深思熟虑,她希望通过自己的论证让法官看到案件的全貌。
沈辉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着自己独特的办案习惯。她会在开庭前,把所有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反复研读,甚至会把合同读出声来找逻辑断层。在会见韩XX时,她会花很长时间观察韩XX的微表情,试图从她的细微反应中了解更多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她深知,婚姻家事案件不仅仅是法律的较量,还涉及到复杂的情感和家庭关系。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判决也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韩XX该部分的合法权益。案件结束后,沈辉律师给韩XX发了一条信息,安慰她要向前看,虽然这次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但法律也保障了她应有的部分权益。这条信息虽小,却给韩XX带来了一丝温暖和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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