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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调查穿透:从“执行不能”到“全额回款”的证据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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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3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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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份法院的胜诉判决,若无法执行回款,便如一纸空文。在众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常见难题,如何穿透调查找到关键证据,成为实现胜诉判决落地变现的关键。

王彦栋律师自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下面通过一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看王彦栋律师如何通过证据的挖掘和运用,将“执行不能”转化为“全额回款”。

该案件中,原告为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实业公司,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缺乏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等关键证据。

王彦栋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随后,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证理由。比如,可能会质疑银行流水的断档不能直接证明股东虚假出资。王彦栋律师则会回应,银行流水断档结合公司更名及原始档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同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也有相应的档案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后,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这类证据问题时,有着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从中寻找可能存在的资金问题;二是针对公司更名等情况,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获取原始档案,挖掘关键证据;三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证据与法律规定相结合,提起合适的诉讼,以诉促执,推动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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