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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农民工追索劳务费,律师助力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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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51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红亮律师
评分:5.0 执业8年
律所: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94921634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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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九名农民工受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完成木工支模施工,工程完工核算后,公司仍欠35784.8元劳务费未结清,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朱红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梳理事实、提交证据、答辩。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驳回对被告何X的诉求。

在甘肃定西,九名农民工本指望着通过辛勤劳作拿到应得的报酬,然而在20XX年X月,他们受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完成鱼塘和瀑布的木工支模施工后,却遭遇了劳务费支付难题。工程结束核算后,公司虽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35784.8元未结清,多次催要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共同委托了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的朱红亮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朱红亮律师2016年毕业于山西大同大学法学系,自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就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核心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接手这起农民工追索劳务费案件后,朱红亮律师高度重视。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朱红亮律师作为九名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庭审中,她协助原告细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了结算清单、银行明细等关键证据,当庭清晰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朱红亮律师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了针对性答辩,明确了案涉劳务关系主体及欠款事实。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按约完成木工支模施工,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何X系该公司员工,其相关行为属职务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需承担付款义务,于是判决被告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限内支付九名原告剩余劳务费35784.8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何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在这起案件中,朱红亮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农民工们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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