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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危险驾驶罪案:从鉴定意见瑕疵实现缓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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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1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常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171125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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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553635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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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邱X与王X车辆剐蹭后报警,王X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审查起诉阶段王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常洁律师介入后,指出鉴定意见多处瑕疵,经三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王X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20XX年,王X的生活被一场意外打乱。邱X驾驶车辆超车时与王X的车发生剐蹭,邱X发现王X有酒驾嫌疑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带王X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也提出了量刑建议。

此时,常洁律师介入了此案。常洁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自2017年开始执业,现任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争议解决部主任等职,还是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理事。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五百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四百余件,专精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她还荣获中央电视台CCTV《时代新人有律师》优秀个人称号,撰写的多篇专业文章发表于《中国律师》《山西青年报》等专业期刊。

常洁律师接手案件后,在首次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经细致研究案卷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在质证环节,她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异议,指出案涉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针对常洁律师的质证意见补充侦查,提交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记录表、色谱图等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常洁律师重点指出两大核心问题,一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仪检测温度等参数明显违反规定;二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经法定单位换算,色谱图所载数值与记录表数值相差十倍。面对这些问题,出庭鉴定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王X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本案虽认定罪名成立,但法院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X适用缓刑,体现了对常洁律师提出的证据瑕疵等辩护意见的认可,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常洁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王X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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