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原告胡X受雇于樊城区某牛肉面馆从事倒黄酒工作。20XX年X月XX日凌晨4时许,胡X在工作中自述头晕,后扶着椅子休息,面馆经营者拨打120送医。胡X被诊断为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多次住院治疗。胡X认为自己患热射病是在被告处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3913.99元。被告则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进行应诉。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于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在本案中,他深知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患热射病是否与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龚傲冬律师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抗辩。首先,他指出因果关系断裂。原告于凌晨4时发病,当时气温较低,且刚上班一小时,工作内容为倒酒,劳动强度低,被告面馆已配备多台工业电扇及空调,工作环境不符合热射病的典型成因,而原告每日长时间停留的租住场所通风散热条件差,更可能是致病环境。其次,强调原告自身因素主导。原告自述有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及环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最后,表明被告无过错。被告已提供合理的降温设施及防暑药品,未安排原告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被告无过错的抗辩,但最终认定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仅承担10%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6113.99元(含被告垫付56000元)中,法院核定合理损失为216513.4元,被告按10%比例赔偿21651.3元。因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被告已垫付的56000元暂不判决返还,待费用明确后一并结算,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其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龚傲冬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成功削弱因果关系,通过举证被告工作场所的降温设施、事发时气温、原告发病时间极短等事实,有力论证热射病与劳务活动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使法院未采纳原告“工作环境高温致病”的主张。他强调原告自身过错,促使法院认定原告承担90%的主要责任,极大降低了被告的赔偿比例。他还控制赔偿范围,对原告医疗费中治疗基础性疾病的部分提出异议,促使法院审慎认定损失,避免不合理费用转嫁给被告。同时,他采取垫付款暂不返还的策略,避免了被告在原告伤情未定的情况下“净损失”垫付款的风险。通过专业代理,成功将被告的赔偿金额从原告主张的16万余元降至2万余元(实际支付义务),且垫付款暂不返还,为后续结算保留了主动权,充分体现了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精准论证因果关系、划分过错责任的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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