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纠纷里,保险公司以“损伤参与度”为由要求减少赔偿,是常见的操作。很多人会认为,既然鉴定有比例,按比例赔偿似乎也合理。然而,鲁世超律师却不这么看。
鲁世超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100件案件,尤其在建设工程、房产等领域经验丰富,还担任着洛阳市多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有着为县级政府、街道办服务的相关业绩,还是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他凭借专业能力,获得了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个人、特别贡献奖等荣誉。
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鲁世超代理鲁X等四人。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鲁X等四人各项损失共计383,306.13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理由有三:一是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按70%比例计算;二是觉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三是称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
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鲁世超首先从法律规定出发。对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他指出受害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其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仅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方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并非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法医学上的“损伤参与度”不能等同于侵权责任划分比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侵权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鲁世超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损害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认为一审酌定的50,000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主张减少缺乏依据。
对于鉴定费,鲁世超依据《保险法》,强调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且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鲁世超的观点,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仅是为鲁X等四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更体现了鲁世超对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和运用。
鲁世超深知,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但在实际案件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他始终保持着职业的克制,不被保险公司的常规操作所影响,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在面对复杂的人性和利益纠葛时,他用专业和法理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的天空,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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