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还得从头说起。张某和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了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了脚手架设备。然而,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公司一看这情况,立马以合同诈骗罪报了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就把案子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张某这下可慌了神,自己明明是在做工程,怎么就成了合同诈骗犯呢?他四处打听,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就开始执业,承办过超1000件案子,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是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李律师介入后,马上开始全面阅卷,还多次会见张某,同时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关键问题。
李律师做的关键一步,就是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他指出,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然没清点告知,但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不是升格为刑事犯罪。之后,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子中咱们能得到不少启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范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往来记录等。
第三,遇到法律纠纷不要慌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在法律面前,事实和证据是关键。只要有理有据,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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