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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遇格式条款陷阱,律师精准出击为委托人全额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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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5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81105626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735500781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各个法院的做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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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委托人投保后意外受伤,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为由仅愿部分赔付。张晨阳律师凭借专业法律知识,指出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属无效,鉴定费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委托人32353.5元的诉求全部获法院支持。

在山西长治,一场保险理赔纠纷在法庭上激烈交锋。委托人满心期待着保险能为自己意外受伤的治疗费用兜底,却没想到保险公司抛出的格式条款,像一堵无形的墙,挡住了他应得的赔偿之路。

张晨阳律师,这位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从2018年便开始执业,累计承办近千余件案件的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在接到委托人的求助后,迅速投入到这场“战斗”中。她秉持着“坚持专业致胜及灵活办案”的理念,誓要为委托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本以为有了这份保障,未来的风险能有所抵御。然而,同年11月19日,一场意外打破了平静。委托人在家中擦玻璃时,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伤情严重,先后在长子县人民医院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6158.24元,医保报销后实际支出9653.5元。经鉴定,委托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还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

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可双方的协商陷入了僵局。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还拒绝赔付住院津贴和鉴定费。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委托人感到无比绝望,他不知道该如何打破这困局。

张晨阳律师深知,要想为委托人争取到全额赔偿,必须精准地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她仔细研究了案涉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了其中的关键问题。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张晨阳律师冷静应对,针锋相对地提出核心意见。她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张晨阳律师的这番专业且有力的辩论,让法庭上的局势发生了逆转。她在法律领域的深耕细作,以及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源于她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所打下的坚实基础,更得益于她多年来承办各类案件积累的实战经验。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XX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这场保险理赔纠纷的胜利,不仅彰显了张晨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破局魄力,更让委托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张晨阳律师将继续以专业、诚信、卓越为准则,为更多的委托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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