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受宋某雇佣从事砌砖工作,工程完工后宋某欠高某劳务报酬33128元,多次催讨无果后高某起诉,一审胜诉。但宋某不服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欠款金额证据不足、不应支付利息等,高某陷入不利局面,此时他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黎芳。
锁定用工主体
宋某主张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赵X,高X系赵X招用,与自己无关。黎芳律师指出宋X一审称赵X为“班组长”,二审改称“分包关系”却无书面合同,陈述矛盾。且高X收到的报酬中有13000元通过项目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此基于宋X申报和委托,证明宋X是用工主体。赵X通话录音也表明高X与宋X形成劳务关系,宋X未有效反驳。二审法院认定宋X不能以内部经营安排对抗支付义务。
夯实欠款金额
宋X质疑手写清单无签字、金额计算错误。黎芳律师将手写清单与银行转账记录精确匹配,证明清单真实。高X微信发清单给宋X,宋X未否认,通话中也未否认欠款事实及金额,构成自认。对于金额计算,律师清晰说明一审认定正确。宋X提交的《劳务付款审批单》与个人劳务结算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推翻证据。
坚守利息诉请
宋X长期拖欠报酬构成违约,黎芳律师依据《民法典》坚持违约损害赔偿原则,主张一审判决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某的劳务报酬及利息获得终审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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