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2019年4月,云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520000元,工期XX日历天。工程于2019年XX月XX日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2020年4月节水设施经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21年4月届满。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尚欠120000元未付。之后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上诉人则提起反诉,要求开具发票、赔偿未开票损失,并以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金52000元,二审中还以诉讼时效已过等理由上诉。被上诉人委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张云顺等律师所在的团队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抗辩。
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集中在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以及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上诉人与监理、设计等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应得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关权益全部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杨艳等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委托人赢得了胜利。
办案亮点
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精准抓住诉讼时效“同意履行”关键事实,有效阻断上诉人时效抗辩,为工程款胜诉奠定基础。从竣工验收行为的法律意义切入,结合司法解释论证发包人以实际行为认可工期顺延,成功驳回高额违约金反诉请求。阿贵忠等律师厘清建设工程固定总价、结算节点、质保金核算等复杂争议,全面维护施工方法律权益,实现二审全面胜诉。
案件之外的收获
这起案件不仅为委托人高效维护了工程债权,更为同类建设工程欠款案件,尤其是时效抗辩、工期索赔、竣工验收法律效果认定等提供了典型办案思路。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复杂的建工纠纷案件中展现出强大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办案风格,让客户对其更加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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