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知名演员宋某发现中山某公司未经同意,在其官网使用自己照片宣传除皱针,愤而起诉该公司,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10万元。
主体与侵权行为抗辩
彭艳军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它接手此案后,从两个关键方面展开抗辩。一方面,指出诉讼主体不合法,称搜索“宋某”有大量容貌不一照片,难以认定使用的是宋某本人照片;另一方面,强调公司使用照片出于公益宣传,无商业获利目的,且宣传内容无歪曲贬损,即便主体合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证据收集与分析
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彭艳军律师仔细研究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它发现公司系从网上下载照片,且照片用于介绍护肤知识文章中。同时,彭艳军律师逐页核对公证书内容,分析照片使用情况及相关宣传文字与公司经营范围的关联。
法院判决,减损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认定公司侵犯了宋某肖像权,但因宋某未提供实际损失数额及公司获利证据,综合各因素,判决公司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驳回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为被告成功减少了损失。
彭艳军律师执业至今已10年,承办过众多民事案件,在肖像权、名誉权等纠纷处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它深知,每一个案件都需深入研究证据,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