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骑电动车时与租赁公司营运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驾驶员全责。原告受伤住院,产生了一系列费用。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扣除医保外用药、定损金额过低、不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等理由进行抗辩,这让原告的索赔之路困难重重,前景十分渺茫。就在原告感到绝望之时,陕西西安的杨稳定律师接受了此案。
锁定赔付主体
杨稳定律师执业4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五百件,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案,她首先着手厘清车辆租赁关系、实际使用人、投保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细致的调查和专业的分析,成功锁定了保险赔付主体,避免了租赁公司与驾驶员相互推诿责任,为后续的索赔奠定了基础。
突破定损限制
在处理赔偿问题时,杨稳定律师同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与电动车财产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过低,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杨律师按实际重置费用为依据,主张财产损失,突破了保险公司的过低定损限制,实现了全维度的损失填补,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扩大赔付范围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杨稳定律师进行了严格审查。针对“医保外用药不赔”“鉴定费诉讼费不赔”等格式条款,她依法提出无效抗辩。同时,整合急救、住院、门诊、辅助器具、鉴定、车辆维修等全套票据与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确保每一笔损失都有事实与法律支撑。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认定驾驶员与租赁公司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足额赔付,支持原告车辆实际损失与全部人身损害合理费用,驳回了保险公司不合理的免责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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