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一起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的产权争议案引发关注。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刘XX原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为筹备结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首付款,以刘XX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购房后李XX持续还贷等,后双方关系破裂,刘XX控制房屋及还贷账户,李X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返还婚戒。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XX不服,委托李同红律师、江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以及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此次面对这起复杂的恋爱出资购房析产纠纷案件,李同红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在该领域的丰富经验。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精准把握。他首先指出一审法院将案件焦点错误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的认定,忽视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李同红律师强调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房,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偿还贷款、共同居住使用,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接下来,如何证明李XX的出资情况成为关键。
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且在贷款期间持续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同时,他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还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核算出资情况后,判决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这起案件的终审改判,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更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标准,展现了李同红律师在婚姻继承析产纠纷案件处理上的深厚实务积淀。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