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有一位名叫杨X的人,在20XX年承包了被告余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然而,这笔工程的款项却成了他多年来的困扰。20XX年X月XX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在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杨X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款,但这10万汽车学院工程款却一直未支付。2021年,杨X曾就包含本案10万在内的多笔工程款起诉,前案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告知“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于是,杨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在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他充分发挥了专业能力。本案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该条件。被告的记账本明确载明“汽车学院欠10万”,应视为被告自认尚欠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10万。且该10万款项在前案中未作处理,原告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充分利用前案裁判结果,准确把握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实体审理。他将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的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他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他主张从结算日(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使原告获得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龚傲冬律师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原告追回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1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充分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利用被告自认书面记录、突破重复起诉障碍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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