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积累专业素养
许青山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知识为他的律师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19年起,他加入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能力成为该所副主任。其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服务地区为达州,办公地址位于达州渠县天星镇文峰大道揽月庭3S-1-3。
二、丰富办案经验,深耕民刑领域
在执业过程中,许青山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入耕耘于民商事、刑事领域,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凭借对各类案件的精准把握和专业处理,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认可。
三、秉持独特理念,维护合法权益
许青山有着自己独特的执业理念,他认为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而言之,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这种理念贯穿于他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
四、典型案例:累犯持械聚众斗殴案精准辩护
在许青山承办的案件中,有一起累犯涉持械聚众斗殴案备受关注。20XX年X月XX日晚,当事人周X与他人在四川省X县某KTV内因债务纠纷引发口角,随后升级为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啤酒瓶聚众斗殴,导致两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周X提起公诉,且周X因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认定为累犯,面临从重处罚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许青山作为周X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他针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提出了全面的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持械聚众斗殴,他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供述,论证周X在包间内未实施殴打行为,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核心积极参加者;对于大厅后续冲突,他提出周X系被对方主动攻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应简单归为聚众斗殴延续;同时,结合周X到案经过、供述稳定性,提出从轻量刑的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在法定刑内从轻裁量。
五、案件结果:从轻量刑,彰显辩护成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因琐事临时起意斗殴,均就地使用啤酒瓶作为工具,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周X累犯情节成立,依法从重处罚。不过,法院采纳了许青山关于周X参与程度、行为情节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对其从轻量刑。最终,法院认定周X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对周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在累犯从重基础上实现了显著的量刑减让,未顶格判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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