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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购房分手后产权难分?二审改判背后的律师证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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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30 · 14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案例展示:54个
律师优势:;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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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产权分割常因出资证据不完整、法律关系认定偏差导致一审败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李同红律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案件中,通过重构证据链、纠正法律适用偏差,助当事人从一审全败实现二审逆转,获得71%房产份额,展现了家事案件的二审代理能力。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产权争议,因缺乏明确的婚姻关系基础,常面临出资事实认定难、共有关系界定模糊等问题。当事人一审中若未能准确呈现案件事实,往往面临败诉风险,而二审阶段律师的证据重构与法律适用能力,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XX与刘XX恋爱购房产权案,就经历了从一审败诉到二审改判的转折。

该案中,李XX出售自有房产支付155万元首付款,以刘XX名义购房并共同还贷,分手后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婚约关系与彩礼性质”为由驳回李XX诉求。李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同红律师代理二审,此时李同红律师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纠正一审对案件法律关系的错误定性。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1000件案件,其中涉及房产纠纷的家事案件占比约80%。

针对该案,李同红律师首先指出一审的核心偏差:将案件限定于“婚约彩礼”认定,忽视了“共同购房共有关系”的本质。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三类关键证据:一是首付款支付凭证,证明155万元来自李XX出售自有房产的款项;二是还贷记录,显示李XX持续通过转账偿还贷款;三是共同居住证明,佐证双方共同使用房屋的客观事实。这些证据共同形成了“共同出资、共同使用”的完整证据链,符合《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进一步论证:双方虽无婚约,但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具备共有关系的意思表示;刘XX主张“出资为赠与”却无任何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使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也不影响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份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意见,改判李XX享有71%房产份额(实际出资339万余元),刘XX享有29%份额。

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同红律师的办案风格体现了其对家事案件的深刻理解:不同于其他纠纷,家事案件的证据往往分散在日常生活记录中,需要律师具备耐心梳理、系统整合的能力。李同红律师在案件中不仅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更结合北京地区法院对恋爱购房纠纷的裁判尺度,通过精准的证据呈现与逻辑论证,实现了二审改判。这种兼顾法律专业与本地司法实践的能力,正是律师在复杂家事案件中发挥作用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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