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X面临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吴XX坚称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判决中对梁X领取工程款的事实未予认定,这使得梁X需要证明该款项是其合法所得。证据缺口在于,若不能充分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就难以说明该款项是应得的工程款。
律师邓德锴选择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向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主张梁X领取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律师指出梁X已经有效举证证明涉案款项349,771.57元是其应当收取的合法工程款。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拟证明其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款项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对于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律师认为其加盖的是XXXX的财务专用章,而梁X提供的情况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公章,更具证明力,应予以采信。
在庭审中,梁X提交了多份新证据,包括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以证明案涉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1-4栋、43-45栋有临时消防水泵工程并且系属于新增的工程。吴XX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称对两份合同真实性需要核实,对会议纪要中自己的签名不能确定,认为会议纪要要求签订的正式合同未看到且工程未结算;对承诺书的真实性也需核实,认为其反而说明工程无法施工才采取替补措施;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关联性有异议;对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也需核实且不具有关联性。
法院采纳了被告梁X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撤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3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驳回吴XX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退还给吴XX。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针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有力反驳,如本案中明确指出梁X是实际施工人,款项是合法工程款;二是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来支持己方观点,像梁X提供的工程预(结)算书等证据;三是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抗辩,本案中依据重复诉讼的规定使原告的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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