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主张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有法定抚养义务。其依据为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相关条款,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原告提交了孩子的出生证明,证明被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还提供了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支出凭证,以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抚养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亲子关系明确,且有支付过部分抚养费的事实,这对其不利。并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无需再支付抚养费或者减少支付抚养费。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以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相关条款为核心,锚定被告的法定抚养义务。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结合孩子长期随原告稳定生活学习的事实,论证抚养权归属的合理性。同时,结合被告务工收入、孩子就读地生活水平,精准核算抚养费标准与拖欠金额,分层提出拖欠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后续抚养费按月支付、未来教育医疗费分担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双方对于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产生了关键交锋。被告方认为原告提供的费用支出凭证存在部分不合理的项目,不应全部纳入抚养费计算范围。而律师则指出,这些费用都是孩子正常的生活和教育开支,且符合孩子目前的实际需求。律师还进一步说明,根据孩子就读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务工收入情况,所主张的抚养费标准是合理且必要的。
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判决原告直接抚养孩子至成年,被告一次性支付2019年7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37100元,并自2023年12月起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同时按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依法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驳回了其他不合理诉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清晰梳理亲子关系证据,若存在亲子关系存疑情况及时提出鉴定申请;二是对原告主张的费用支出进行严格审查,提出不合理部分的证据和理由;三是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合理抗辩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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